刘卫丽、高大安、高妍慧与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立字第5号
起诉人刘卫丽。
起诉人高大安。
起诉人高妍慧。
三起诉人委托代理人高桂清。
2015年6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高卫丽、高大安、高妍慧的起诉状,称刘卫丽、高大安与高思强(男,已故)系母子和父子关系,高妍慧与高思强系父女关系。起诉人就高思强因工死亡赔偿一事与吉林诚毅车桥悬挂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争议。2011年,东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上述争议作出裁决。现起诉人诉讼要求吉林诚毅车桥悬挂制造有限公司根据上述裁决给付拖欠抚恤金,并要求就裁决事项予以变更。
经审查,本院查明,起诉人的上述请求,属劳动争议。起诉人已经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东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故上述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起诉人对吉林诚毅车桥悬挂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裁决履行部分,可以在强制执行限期内申请强制执行;起诉人要求对裁决事项予以变更的诉讼,属重复告诉。上述情况,经本院向当事人释明后,当事人坚持告诉,故本院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卫丽、高大安、高妍慧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鹏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