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19:5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初字第2073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邱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陈亚荣、审判员姚继生、王忠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87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育有两名子女,长女陈晓波,现已成年,长子陈远东,现年16周岁。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打仗,被告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邱某某未出庭亦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1、户口本;2、爱民村村委会证明;3、二龙山乡派出所证明。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87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育有两名子女,长女陈晓波,现已成年,长子陈远东,现年16周岁。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打仗,被告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讼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双方本应和睦相处,珍惜夫妻感情,但却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双方分居六年多,时间较长,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亚荣

审判员  姚继生

审判员  王忠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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