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620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杨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