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浩诉丁振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8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193号

原告:郭俊浩,男,43岁。

委托代理人:王凤章,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振海,男,62岁。

本院在审理郭俊浩诉丁振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郭俊浩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俊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俊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郭俊浩负担。

审判员  张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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