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浩诉丁振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193号
原告:郭俊浩,男,43岁。
委托代理人:王凤章,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振海,男,62岁。
本院在审理郭俊浩诉丁振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郭俊浩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俊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俊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郭俊浩负担。
审判员 张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