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长福诉李春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8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67号

原告:邹长福,男,79岁。

被告:李春红,女,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长福诉被告李春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长福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邹长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长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0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

人民陪审员  王广纯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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