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建强诉付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09号

原告:彭建强,男,59岁。

被告:付佳,女,2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强诉被告付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彭建强负担。

审判员  张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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