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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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9:5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97号

原告:马X,女,34岁。

被告:李XX,男,38岁。

原告马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2015年8月25日由审判员张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X诉称:马X与李XX于2013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李一X(2013年2月19日出生),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李XX不顾家,二人经常争吵,双方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现马X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XX离婚,婚生女李一X由马X抚育,李XX支付抚育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李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解、陈述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马X、李XX于2013年1月7日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李一X,现年2岁。现马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

本院认为:马X、李XX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但夫妻双方存在一定感情基础,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且马X并未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马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马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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