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97号
原告:马X,女,34岁。
被告:李XX,男,38岁。
原告马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2015年8月25日由审判员张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X诉称:马X与李XX于2013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李一X(2013年2月19日出生),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李XX不顾家,二人经常争吵,双方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现马X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XX离婚,婚生女李一X由马X抚育,李XX支付抚育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李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解、陈述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马X、李XX于2013年1月7日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李一X,现年2岁。现马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
本院认为:马X、李XX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但夫妻双方存在一定感情基础,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且马X并未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马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马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