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0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蛟民一初字第00803号

( 2015)蛟民一初字第803号

原告:侯XX,女,33岁。

被告:李XX,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侯XX负担。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陆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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