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香与朱作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0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民申字第18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桂香,女,1941年11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韩玉凤,女,196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齐鸿均,辽源市恒川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作力,男,1960年8月22日生,汉族,龙山彩印包装厂负责人,现居住地吉林省辽源市。

再审申请人王桂香因与被申请人朱作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桂香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桂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桂香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世秀

代理审判员  王 宏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 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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