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诉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0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244号

原告:董X,女,25岁。 

被告:付XX,男,34岁。

本院在审理董X诉付XX离婚纠纷一案中,董X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董X负担。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关 晶

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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