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诉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244号
原告:董X,女,25岁。
被告:付XX,男,34岁。
本院在审理董X诉付XX离婚纠纷一案中,董X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董X负担。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关 晶
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