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莲诉孙国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25号
原告:张淑连,女,74岁。
被告:孙国彪,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张淑连诉孙国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张淑连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淑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张淑连负担。
审判员 张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