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0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60号

原告:金XX,男,63岁。

被告:李XX,女,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诉被告李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XX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7.00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高 小晶

人民陪审员  张 秀云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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