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60号
原告:金XX,男,63岁。
被告:李XX,女,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诉被告李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XX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7.00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高 小晶
人民陪审员 张 秀云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