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发艳诉由能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0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601号

原告: 邱发艳,女,46岁。

被告:由能好,男,5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发艳诉被告由能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发艳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邱发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发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2.00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肖 夏 

人民陪审员  刘 国海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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