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发艳诉由能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601号
原告: 邱发艳,女,46岁。
被告:由能好,男,5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发艳诉被告由能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发艳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邱发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发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2.00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肖 夏
人民陪审员 刘 国海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