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诉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668号
原告:徐X,男,23岁。
被告:张X,女,22岁。
本院在审理徐X诉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徐X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徐X负担。
陪 审 员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杨俊鑫
人民陪审员 高丽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