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诉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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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0:01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668号

原告:徐X,男,23岁。

被告:张X,女,22岁。

本院在审理徐X诉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徐X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徐X负担。

陪 审 员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杨俊鑫

人民陪审员  高丽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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