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0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108号

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韩震,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娟,女,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庆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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