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兆云与被告黄克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0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77号

原告:辛兆云,男,65岁。

委托代理人:王国涛,蛟河市黄松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克超,男,5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兆云与被告黄克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兆云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兆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由被告负担25.00元。

审判员  吴庆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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