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兆云与被告黄克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77号
原告:辛兆云,男,65岁。
委托代理人:王国涛,蛟河市黄松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克超,男,5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兆云与被告黄克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兆云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兆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由被告负担25.00元。
审判员 吴庆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