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全与被告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华泰采石场、詹德有、佟淑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0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08号

原告:安全,男,28岁。

被告: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华泰采石场,住所:吉林省蛟河市。

负责人:詹德全。

被告:詹德有,男,55岁。

被告:佟淑琴,女,年龄不详,系被告詹德有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全与被告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华泰采石场、詹德有、佟淑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全于2015年8月7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庆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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