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全与被告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华泰采石场、詹德有、佟淑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08号
原告:安全,男,28岁。
被告: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华泰采石场,住所:吉林省蛟河市。
负责人:詹德全。
被告:詹德有,男,55岁。
被告:佟淑琴,女,年龄不详,系被告詹德有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全与被告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华泰采石场、詹德有、佟淑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全于2015年8月7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庆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