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18号
原告:杨某,女,26岁
被告:尹某某,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8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庆莹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田广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