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0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95号

原告:巴XX,女,55岁。

被告:王XX,男,62岁。

委托代理人:范兴明,蛟河市长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巴XX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庆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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