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95号
原告:巴XX,女,55岁。
被告:王XX,男,62岁。
委托代理人:范兴明,蛟河市长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巴XX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庆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