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02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213号

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华物业)与被告王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7日城华物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城华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文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