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星诉朱玉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452号
原告:马春星,男,汉族,46岁。
被告:朱玉和,男,汉族,53岁。
被告:刘立英,女,汉族,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星与被告朱玉和、刘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诉讼主体有误,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春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9元,减半收取1979.50元,由原告马春星负担,免收。
审 判 长 王国才
人民陪审员 王长顺
人民陪审员 肖 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