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星诉朱玉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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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0:0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452号

原告:马春星,男,汉族,46岁。

被告:朱玉和,男,汉族,53岁。

被告:刘立英,女,汉族,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星与被告朱玉和、刘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诉讼主体有误,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春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9元,减半收取1979.50元,由原告马春星负担,免收。

审 判 长  王国才

人民陪审员  王长顺

人民陪审员  肖 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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