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校宇诉刘文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367号
原告:许校宇,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孟家村二组。
被告:刘文华,女,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胜利胡同1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校宇与被告刘文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9日许校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校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校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校宇负担。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姜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