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奕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03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391号

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立坤,该公司经理。

被告:奕奕。

委托代理人:唐峰巍,系被告奕奕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物业)与被告奕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9日原告中环物业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环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姜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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