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于永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093号
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洪彬,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永禄。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城投物业)与被告于永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0日深城投物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城投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徐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