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栋诉李程福、曹玉芬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0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朝民初字第11号

原告:付栋,男,汉族,个体业主,住龙井市龙门街。

被告:李程福,男,汉族,工人,住延吉市朝阳川镇。

被告:曹秀芬,女,汉族,个体业主,住延吉市朝阳川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栋与被告李程福、曹秀芬之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栋负担。

审判员  金日秀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卞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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