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欣诉被告朴明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902号
原告:殷欣,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被告:朴明鲁,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欣诉被告朴明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欣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欣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欣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单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