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相修忠与被告李志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50号
原告:相修忠,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和龙市。
被告:李志中,男,汉族,农民,现住龙井市。
本院审理原告相修忠与被告李志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相修忠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相修忠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相修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单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