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俊者诉被朱勇、王建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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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0:0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211-2号

原告:申俊者,女,户籍地为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朱成墩,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勇,男,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王建国,男,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东县。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42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朱勇(系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产权证号为529282号房屋产籍手续;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421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朱勇名下的存款96473元。现被告朱勇以超标的冻结财产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解除对被告朱勇(系房屋所有权人)坐落于延吉市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

第二,解除对被告朱勇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 雪 英

审判员  韩 一  

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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