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光柱与被告李志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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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0:0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47号

原告:庄光柱,男,汉族,农民,现住和龙市。

被告:李志中,男,汉族,农民,现住龙井市。

委托代理人:马卿,延边求是调查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庄光柱与被告李志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光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光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光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单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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