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与被告刘仁权、关淑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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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0:0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63号

原告:张富,男,无职业。

原告:张林,男,汉族,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张佳冬(张富之子),男,汉族,学生。

原告:王文萍,女,汉族,延吉市东市场文萍摊床业主。

委托代理人,宋修彬,男,汉族,保元堂骨伤专科医院院长。

被告:刘仁权,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关淑芹,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义明,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与被告刘仁权、关淑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富、张林、张佳东、王文萍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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