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河允与朴哲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0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6158号

原告:许河允,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朴哲镐,男,朝鲜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河允与朴哲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河允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河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河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743.5元,由原告许河允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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