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国梁与被告延边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0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296号

原告:幕国梁,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文学,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连,男,汉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幕国梁与被告延边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幕国梁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幕国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幕国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由原告幕国梁负担。

审判长  刘 威

审判员  林大海

审判员  张妍妍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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