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东与栾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282号
原告:孙海东,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栾波,女,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东与被告栾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东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海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孙海东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O一五年九月十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