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东与栾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0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282号

原告:孙海东,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栾波,女,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东与被告栾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东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海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孙海东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O一五年九月十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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