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东君与被告王洪雷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0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37号

原告:吕东君,男,汉族。

被告:王洪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东君与被告王洪雷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东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东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东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东君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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