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强与延吉地质工程勘察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82号
原告:聂强,男,无职业。
被告:延边地质工程勘察处。
负责人:岳刚,该公司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强与被告延吉地质工程勘察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聂强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