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968号
原告隋某某,女,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葛伦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滕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