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与邹某某、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824号
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18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邹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0年3月1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邹某某、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2015年9月23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董某某、邹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邹某某系夫妻关系。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给我们一家三口人分得1.2公顷承包地,在2001年的时候原告及其被告邹某某将承包地转包给被告张某某至2005年,承包期限为5年,当时双方签订了转包承包地的合同(合同附后),该承包地到期后,原告就找被告张某某要地,被告张某某却说是被告邹某某又转包给他至2027年了。但被告邹某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承包地又重新承包给被告张某某,且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依据法律规定,此协议无效。特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转让承包地的协议无效。
邹某某辨称:2000年11月24日,我将我家三口人土地转包给被告张某某,承包期是五年。二十多天后,我去交合同款,村里不收,我不交合同款张某某也不让我走。我欠贷款、合同款、商店钱有2 000多元,我的2 000多元欠款由张某某偿还,我与张某某将承包我家土地的承包合同就延期了,延期到2027年。我与张某某签订第二个土地转包合同原告不知道。
张某某辩称:我与被告邹某某签订合同时原告不知道是不可能的事,原告说知道第一个合同不知道第二个合同为啥第六年不向我要地。2013年,邹某某找我,我同意每年给他500元,去年没等我给钱他又向我要地了。我与邹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我不同意返还土地。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某、被告邹某某系夫妻关系,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邹某某、原告董某某家三口人在长岭县北正镇后四十七村分得10.5亩土地。2000年11月24日,被告邹某某将三口人土地转包给被告张某某,承包期是五年,从2001年至2005年末,五年间大队、小队合同款、义务工由张某某负责,承包费1 500元。2000年12月22日,因被告邹某某欠合同款、银行贷款、个人欠款2 000元余元,被告邹某某所欠款项由被告张某某给付,被告邹某某、张某某重新签订一份土地转包合同,被告邹某某将三口人土地转包合同期限延长至2027年,从2001年至2027年,承包费3 760元(其中含2000年11月24日交付的1 500元)。
另查明,董某某曾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向长岭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董某某称在承包地转包时申请人和孩子不知道丈夫邹某某私自把三口人承包地转包给被申请人张某某,现在因孩子上大学,夫妻俩身体不好,无生活来源,请求裁决邹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仲裁庭审理查明2000年董某某一家搬到长岭镇,将房屋卖给张某某,承包地分两次流转给张某某到2027年。长岭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申请人董某某的仲裁请求。
认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0年11月24日、12月22日签订的合同书、长岭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2000年11月24日被告邹某某将一家三口人的土地转包给被告张某某五年,由于被告邹某某偿还他人欠款,被告邹某某2000年12月22日与被告张某某又签订了一份土地转包合同,将2000年11月24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费增加,土地转包期限延长,土地承包合同从2001年至2027年,被告邹某某、张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有效。该土地转包合同已履行十余年,原告董某某以不知道被告邹某某、张某某签订第二个土地转包合同的意见不予采纳,主张土地转包合同无效的意见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葛伦富
人民陪审员 张育才
人民陪审员 乔国哲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滕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