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诉赵某某、田某某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453号
原告(反诉被告)林某某,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赵某某(反诉原告),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长岭县长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男,1956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反诉原告)、田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林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同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林某某、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林某某、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剩余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本案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被告。
审 判 长 葛伦富
人民陪审员 张育才
人民陪审员 乔国哲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滕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