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炳荣诉被告王开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79号
原告:季炳荣,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山东省林沭县青云镇西雷官庄341号。
委托代理人:曲炳新,安图明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开鹏,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辉委十六组。
原告季炳荣诉被告王开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朴昌海进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炳荣的委托代理人曲炳新,被告王开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被告在图们苇子沟承包了护坡工程,原告在被告工地上干活,被告承包的工程于2014年6月结束,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于2014年末支付人工费。2014年末,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人工费,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人工费,被告始终没有支付。2015年8月9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综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人工费11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被告认识原告父亲,工程是安图一个姓陈的承包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被告也不欠原告劳务费,不同意支付原告人工费11000元。原告在图们苇子沟护坡工程中提供了劳务,当时的施工方是亚太集团,工程结束后原告找被告说没有支付劳务费,被告建议原告向图们市劳动局申请仲裁,到图们市劳动局后得知其他人的劳务费已经都支付完毕,但原告的劳务费没支付,图们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亚太集团应先支付工人工钱,亚太集团说汇报总部。2015年8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帮个忙,自己找了山东的劳务人员到安图干活,山东的劳务人员让原告支付去年的劳务费,原告说安图县三道政府3个月后能支付劳务费,让被告帮个忙写欠条,被告写欠条能稳住从山东来的民工,这样被告就在欠条上签了字,原告要求被告写日期时,被告说写日期不就成真的了,然后原告说那就这样吧,然后原告就回去了。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6月,王开鹏以个人名义承包图们苇子沟护坡工程,季炳荣组织人员提供了劳务。2014年6月,发包方(亚太集团)技术员确认护坡工程发生工程款为5万元。2015年8月9日,王开鹏在季炳荣出具的欠季炳荣11000元内容欠条上签字。庭审中,王开鹏陈述:图们苇子沟护坡工程是被告与姓陈的人一起承包,姓陈的人用被告执照,被告只负责工程安全和质量,姓陈的人支付好处费1万元,承包期间被告已垫付房屋租赁费、卫生费、电费等4000多元,原告等人是姓陈的人找来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工程统计条。
本院认为,王开鹏以个人名义承包图们苇子沟护坡工程,王开鹏对施工护坡工程时季炳荣组织人员提供劳务的事实没有异议,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王开鹏主张在欠条上签字是为帮季炳荣的忙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季炳荣要求王开鹏按欠条内容支付劳务费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开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季炳荣劳务费11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王开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全光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