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海兰江国际际旅行社明大营业部诉被告延吉市海洋国际际旅行社延弘营业部、延吉市海洋国际际旅行社总部、金莲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72号
原告延吉市海兰江国际际旅行社明大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金美花,总经理。
被告延吉市海洋国际际旅行社延弘营业部、延吉市海洋国际际旅行社总部、金莲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海兰江国际际旅行社明大营业部诉被告延吉市海洋国际际旅行社延弘营业部、延吉市海洋国际际旅行社总部、金莲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海兰江国际际旅行社明大营业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延吉市海兰江国际际旅行社明大营业部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八月 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