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玉石宣告华雪判决书

文 /
2016-07-18 20:11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特字第18号

申请人华玉石,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福兴村3社,身份证号220724196302131418。

被申请人华雪,女,1986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220724198604251422。

申请人华玉石要求宣告华雪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其女儿华雪为失踪人。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常驻人口登记卡2枚。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及被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2、扶余市公安局五家站镇派出所、扶余市五家站镇福兴村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华雪于2012年7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华雪,女,1986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住址扶余市五家站镇福兴村3社,其身份证号为220724198604251422,系申请人女儿。被申请人华雪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7月24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华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华雪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华雪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华雪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宏洲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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