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李某某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1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27号

原告宗某某,男,汉族,现住辽宁省恒仁满族自治县普乐堡镇梨树村。

被告1崔某某,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被告2李某某,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李某某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退还给原告105元。

审判长  朴龙贺

审判员  崔海兰

审判员  张妍研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载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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