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江宣告于立波判决书

文 /
2016-07-18 20:12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特字第17号

申请人王新江,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腰六号村003组,身份证号222303197004052810。

委托代理人王佰和(申请人之父),男,1943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22303194310212815。

被申请人于立波,女,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220121197010111960。

申请人王新江要求宣告于立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14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其妻子于立波为失踪人。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常驻人口登记卡2枚。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及被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2、扶余市公安局三岔河镇郊派出所、扶余市三岔河镇腰六号村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于立波于2012年7月14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立波,女,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住址扶余市扶余市三岔河镇腰六号村3社,其身份证号为220121197010111960,系申请人妻子。被申请人于立波于2012年7月14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7月24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于立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于立波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于立波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于立波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宏洲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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