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海宣告张会珍判决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特字第25号
申请人张青海,男,195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社里乡常保村1社,身份证号22230319511010665X。
被申请人张会珍,女,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220724198006123025。
申请人张青海要求宣告张会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其女儿张会珍为失踪人。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常驻人口登记卡2枚。证实被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2、扶余市公安局三岔河镇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
2、扶余市公安局三岔河镇郊派出所、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十号村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张会珍于2012年7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会珍,女,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住址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十号村4社,其身份证号为220724198006123025,系申请人女儿。被申请人张会珍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8月7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张会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会珍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张会珍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会珍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宏洲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