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海宣告张会珍判决书

文 /
2016-07-18 20:12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特字第25号

申请人张青海,男,195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社里乡常保村1社,身份证号22230319511010665X。

被申请人张会珍,女,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220724198006123025。

申请人张青海要求宣告张会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其女儿张会珍为失踪人。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常驻人口登记卡2枚。证实被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2、扶余市公安局三岔河镇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

2、扶余市公安局三岔河镇郊派出所、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十号村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张会珍于2012年7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会珍,女,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住址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十号村4社,其身份证号为220724198006123025,系申请人女儿。被申请人张会珍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8月7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张会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会珍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张会珍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会珍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宏洲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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