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华宣告马阿素判决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特字第11号
申请人刘宝华,女,2010年3月4日生,汉族,儿童,现住扶余市大三家子乡西三家子村3村,身份证号220724201003041627。
法定代理人张亚如(系申请人奶奶),女,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22303195802107629。
被申请人马阿素,女,1988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341223198805033565。
申请人刘宝华要求宣告马阿素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父亲刘德棚于2015年5月份犯抢劫罪,现正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其母亲马阿素为失踪人。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扶余市陶赖昭镇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信一份。证实被申请人马阿素于2010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随奶奶张亚如生活。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马阿素,女,1988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住址扶余市陶赖昭镇西三家子村,其身份证号为341223198805033565,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马阿素于2010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父亲刘德棚于2015年5月份犯抢劫罪,现正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现申请人刘宝华随祖母张亚如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7月10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马阿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马阿素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马阿素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马阿素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宏洲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