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成宣告张慧静判决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特字第14号
申请人王天成,男,2000年4月16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扶余市更新乡胡家村,身份证号220724200004163613。
法定代理人王亚密(系申请人姑姑),女,1970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肖家乡刘家店村4社,身份证号220724197007015443。
被申请人张慧静,女,1980年4月10日生,朝鲜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王天成要求宣告张慧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母张慧静2001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王建国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没有劳动能力。现申请人随姑姑王亚密生活,照顾至今。现申请人申请依法宣告母亲张慧静为失踪人。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常驻人口登记卡一枚。证实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2、扶余市公安局更新派出所、扶余市更新乡人民政府、扶余市更新乡胡家村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系申请人母亲,其于2001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父亲王建国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
3、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一份。证实王亚密为申请人王天成的监护人,申请人随其生活。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慧静,女,1980年4月10日生,朝鲜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住址扶余市更新乡胡家村,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张慧静于2001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父亲王建国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无劳动能力。现申请人王天成随姑姑王亚密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7月24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张慧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慧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张慧静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慧静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宏洲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