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朴豪男、姜金花诉被告延边汇鑫旅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1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45号

原告朴豪男,男,朝鲜族,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花,女,住延吉市。

原告姜金花,女,朝鲜族,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花,女,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汇鑫旅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豪男、姜金花诉被告延边汇鑫旅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豪男、姜金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朴豪男、姜金花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全光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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