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凤香宣告于强判决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特字第19号
申请人马凤香,女,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井子镇七里村4社,身份证号220724196801175845。
被申请人于强,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220724199001115856。
申请人马凤香要求宣告于强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强于2012年7月10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其儿子于强为失踪人。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常驻人口登记卡2枚。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及被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2、扶余市公安局三井子派出所、扶余市三井子镇七里村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于强于2012年7月10日走失,去向不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强,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住址扶余市三井子镇七里村4社,其身份证号为220724199001115856,系申请人儿子。被申请人于强于2012年7月10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8月7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于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于强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于强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于强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宏洲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