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权吴超判决书

文 /
2016-07-18 20:13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吴金权,男,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永平乡永平村代家屯四社,身份证号222303196810221274。

被申请人吴超,男,1992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22072419920220285X。

申请人吴金权要求宣告吴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吴超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吴超于2012年6月3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吴超为失踪人。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举证如下:

1、常驻人口登记卡2枚。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及被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2、扶余市公安局永平派出所、扶余市永平乡永平村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吴超原住于扶余市永平乡永平村,其于2012年6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经查,被申请人吴超,男,1992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失踪前住所地扶余市永平乡永平村4社,身份证号码22072419920220285X。被申请人吴超与申请人吴金权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吴超于2012年6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7月10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吴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吴超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吴超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宏洲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婷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