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淑云、黄继跃离婚判决书

文 /
2016-07-18 20:13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初字第1445号

原告崔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黄某某,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现下落不明。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黄某某1997年5月经人介绍订婚,于1998年4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无子女,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1999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请法院依法判决。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

1、结婚证二枚。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2、扶余市肖家乡小十五号村治保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一枚。证实被告黄某某多年未在该村居住。

3、本院调取的张晶、崔万义笔录各一份。证实被告黄某某婚后8个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5月经人介绍订婚,1998年4月7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二人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被告黄某某于1999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介绍信、张晶、崔万义的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自1999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至今已届十六年,能够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崔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书如下: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宏洲

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

人民陪审员  孙海龙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婷婷

推荐阅读: